采取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,应税所得率的确定,通常由各省(市、自治区)按照不同的的行业确定一个幅度,由基层税务局对企业定出初步意见,逐级上报审核,一经确定年内不变。然而在实际征管中,由此引发的税企争议却也不断,近期华税就接到这样一个案例。
一、新案例
T公司成立于2006年,主营业务为工程设计、工程咨询、工程勘察、测绘、监理等。因业务规模小,财务核算不健全,2008年,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,T公司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。自2012年起,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T公司办理核定征收的相关认定程序,T公司仍以核定征收方式继续缴纳企业所得税。2017年初,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,认为T公司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,要求其按照查账征收的方式补缴税款及滞纳金。T公司认为,由于公司实行核定征收,企业账簿设置不健全,财务核算不清,无法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补缴;同时,企业在以往年度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,主管税务机关并未对核定征收方式提出异议。
案例焦点:
1、2012年后,T公司在没有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,继续适用核定征收是否合法?
2、企业现有账簿资料能否作为查账征收的依据?
3、深入了解后得知,企业其实一直是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,通过与主管税务机关“沟通协调”,以“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、收入凭证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,难以查账”为由,获得税务机关的核定征收审核,这种情况是否违反《税收征管法》的相关规定?